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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REITs修法放寬 採信託及基金雙軌制

商傳媒|記者穆大/綜合報導

為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提升資產管理產業競爭力,並活絡不動產證券化市場,行政院會今(12日)拍板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將開放REIT(不動產投資信託)多一個基金管道,採信託及基金架構雙軌制。

金管會表示,參考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地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修法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與現行信託架構REIT併行,未來業者可選擇透過基金架構或信託架構發行REIT,營運架構將更具彈性。

為避免有炒房疑慮,修法將限制REIT不得投資供居住使用住宅,以避免對房價造成影響,違規加重罰緩25倍至1500萬元,以強化民眾投資信心。業界普遍認為,REITs有可能成為繼ETF後的新明星產品。

圖片來源:翻攝自金管會簡報

本案將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並配合將法律名稱調整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修正重點如下:

重點一、基金架構REIT為契約型基金,由委託人(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與受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REIT投資人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另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證投信事業)業務性質亦係以從事投資管理為主,爰開放證投信事業得兼營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

重點二、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資格條件:要求具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之機構擔任專業股東,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50%;參考國外制度暨考量現行證投信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擬授權金管會訂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等資格條件;要求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含專營及兼營)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重點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規範:REIT投資標的範圍主要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項目;明定REIT應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資於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且每年分配收益應達可分配收益之一定比率。另參酌國外模式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並輔以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參考國外規範並兼顧REIT之借款現況與財務風險,授權金管會訂定REIT借款比率上限、公告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重點四、為強化對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理,將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之事項之罰鍰金額上限由3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