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傳媒|記者楊金銘/整理報導
歷時七年,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明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違者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50萬元,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
為建構完善的最低工資審議制度,並確保勞工與其家庭的合宜生活水準,總統蔡英文2016年提出「最低工資法」政見。今年9月2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將草案送至立法院審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月18日完成初審,經立法院長游錫堃召集兩次黨團協商,最終保留4條關鍵條文,全案送交立法院會表決處理。
4條關鍵條文內容包括: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組成、審議參採指標、研究小組相關事宜,以及是否納入違法廠商不得參與政府採購等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本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審議會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聘;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有關最低工資的審議,三讀條文明定,最低工資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得參採指標包括,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的分配比率、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最低生活費。
至於未能達成共識的關鍵條文內容包括,最低工資審議會委員組成、最低工資參採指標、研究小組定位角色,還有排除違法廠商參加政府採購等條文。
勞動部表示,未來最低工資將接續基本工資,做為保障基層勞工維持生活水準的重要政策;將儘速籌備審議會及研究小組,讓新法順利施行。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指出,最低工資審議會以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作成決議。定明最低工資核定實施程序,以及行政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最低工資時,勞動部應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