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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錯但是不離婚!提前擬好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法律效益?

商傳媒|記者彭耀/台北報導

近日網路上流傳有關令人稱羨的夫妻疑似捲入婚外情的消息引發大眾關注,面對外界傳聞當事人據傳公開坦承自身行為不當,但同時表示並不打算離婚。有網友指出,雙方可能已預先擬妥「離婚協議書」,但尚未正式辦理離婚手續,掀起輿論對此協議書是否具法律效益的討論。

根據網路上傳播的訊息,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保持不尋常往來,引發大眾揣測其是否涉入外遇關係,由於當事人素來以「幸福家庭」的形象示人,該傳聞一出即在社群平台上引起軒然大波,儘管當事人並未正面回應所有細節,但其坦承部分「行為不當」的說法,間接讓不少人推測此事並非空穴來風。

在社會大眾對婚外情持多元立場的情況下,此事件再度喚起人們對婚姻忠誠義務的討論,也讓「是否該選擇離婚」成為熱門話題。許多輿論猜測,當事人與其配偶或已協議離婚、擬妥離婚協議書,只待正式辦理手續。然而也有另一派人士主張,既然當事人已公開表示「不會離婚」,那麼所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僅是一紙備案文件?其法律效益到底如何?

提前擬定離婚協議書的效力?

離婚的方式主要分成「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依據《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只要符合法律程序,離婚才具備法律上認可的效力。若僅是雙方私下以口頭或書面約定「將來要離婚」,而未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那麼此協議即使已載明不動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或贍養費等內容,原則上仍無法直接生效。

依據《民法》第1050條則針對離婚提出了規範:「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此可見,即便雙方已在書面上協議好離婚事宜,若未按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也沒有正式經過證人簽名或蓋章,則該書面協議並不會產生正式的離婚效力。

通常當事人會先擬定協議書,內容包括子女監護、探視安排、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事項,接著雙方攜帶協議書、身分證件及戶口名簿至戶政事務所,並至少邀請兩位具公信力的證人到場簽署,最後完成離婚登記,唯有這一整套程序走完,婚姻關係方得合法終止。

若夫妻雙方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一方不肯協議離婚,另一方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法定事由(如配偶有通姦、重大惡性行為、惡意遺棄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類司法程序耗時較久,須由法院審理是否符合法定離婚事由,並作出最終判決。

提前擬妥「離婚協議書」可能性與風險

如果當事人與其配偶在某個時點曾就外遇問題爆發嚴重衝突,但雙方最後達成「先不公開離婚,但提前擬好離婚協議書備案」的共識,這在實務上並不罕見。然而此類「提前擬定離婚協議」文件,在尚未履行法定程序之前,僅能視為「將來離婚的草案」或「道德層面的約定」,其法律效益仍有待完成戶政登記或訴訟程序後才能發生。

雖然擬定協議書可以明確記載雙方對子女、財產、債務等後續相關問題的約定,但未經離婚登記或法院判決的程序,該協議書無法直接作為「已合法離婚」的證據。雙方若仍是合法婚姻關係,法律上仍視其為夫妻,並不得主張自己已具離婚身分。若僅依該協議書就財產、監護權甚至債務等事項逕行處理,一旦引發爭議,法院通常仍會要求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據正規程序解決,畢竟該文件未在戶政機關登記或法院裁判中獲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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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之所以引發軒然大波,除因大眾對他人生活感到好奇,也因牽涉了婚姻忠誠的道德問題,以及離婚制度的法律保障,雖然當事人據傳已認錯,但是否因此就一定要走向離婚,並非單純的道德或輿論壓力所能決定,台灣法律尊重個人意願與隱私,同時也提供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等途徑,對於先「認錯」卻「不離婚」的選擇,只要雙方同意維持婚姻,法律也無從強制介入。

此外對許多正在面臨類似婚姻難題的夫妻而言,提前擬定離婚協議書雖可讓彼此心中有個「底稿」,但仍須審慎考量自身需求及風險,如果確定將來可能辦理離婚,建議在擬定協議書時尋求徵信社處理或專業律師的協助,以免將來談判破局或因協議內容不當造成二次爭議。

無論最終是否正式離婚,或只是單純發表書面「協議」作為將來的備案,從法律面來看,離婚唯有在依照《民法》第1050條之程序辦理或經法院判決離婚後,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許多夫妻為了穩定家庭局勢或保護個人財產與子女利益,會預先擬好離婚協議,但在尚未完成相關手續之前,該協議僅具備參考意義,並不會改變雙方的婚姻狀態。此事件既牽涉當事人的個人隱私與婚姻忠誠義務,也反映了大眾對他人生活的高度關注,若夫妻雙方選擇不離婚,外界或可尊重其決定;若雙方最終走向離婚,則務必按照法律程序以確保自身權益。

離婚並非一人之事,可能攸關家庭關係或財產與子女利益。圖/123rf圖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