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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買手機、租車創業都受影響?租賃業納管新制上路 學者籲:監理應分流

商傳媒|記者張瑞珊/綜合報導

從智慧型手機分期付款到企業設備租用,融資租賃已成為臺灣民眾日常生活與企業營運重要的一環。隨著租賃市場規模擴大及消費糾紛日增,金管會預計今年起將融資租賃公司分階段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監管,此舉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黃智聰近日投書媒體指出,消費者權益必須獲得保障,「監管」以及「經濟發展」亦須謹慎平衡,若未妥善區分業務類型,一體適用的制度設計,恐影響中小企業資金調度與產業升級,反易造成更多困擾,建議政府應採取差異化監理,兼顧市場秩序與經濟彈性。

分期付款、租車服務日常可見 租賃早已深植民眾消費與各產業

所謂「融資租賃」,指的是企業或個人透過租用方式取得商品或設備,常見於分期付款購物、車輛長期租賃、企業設備租用等情境。黃智聰指出,這類服務是因應資金需求與銀行授信門檻間落差所誕生的「市場產物」,對於許多信用紀錄較為缺乏的消費者與較難取得銀行奧援的中小企業而言,這類緊急性資金週轉是替代銀行貸款的彈性管道。
黃智聰認為,臺灣租賃業的發展歷程與經濟轉型密不可分。自1970年代起,租賃產業配合政府政策,協助製造與營建業取得設備,配合不同階段的經濟發展大力應援。隨著金融市場成熟,更逐步延伸至車輛租賃、共享經濟、新能源車與綠能產業等新興服務。他強調,面對全球經濟市場日益增加的不確定性,租賃市場已成為資產管理和資金運作的重要環節。綜觀台灣經濟結構轉型、產業升級的歷程,租賃業的存在不僅促進資金流通,也補足傳統金融體系無法覆蓋的需求缺口,對整體經濟發展具備穩定與推進的功能。

政策改革將上路 學者呼籲應「分流監理」

根據金管會規劃,將從四家大型上市租賃公司開始試行納管,後續將逐步擴及全體業者。此舉被視為強化消費者保障與市場秩序的重要政策。不過黃智聰提醒,租賃業務本身包含兩種截然不同的類型,若制度設計未能妥善區分,恐導致政策效果與原意背道而馳。
黃智聰指出,「消費型租賃」如手機、電動機車分期付款,面對的是一般大眾,例如常見的「BNPL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服務,風險較高且糾紛頻繁,應加強契約透明度與申訴機制。而「企業型租賃」多用於設備採購、擴廠資金等用途,交易邏輯偏向商業合作,過度干預可能阻礙中小企業靈活應對市場的能力。若以無差別性的嚴禁來管理這兩種租賃模式,可能會限制租賃市場的發展,進而影響到中小企業的融資規劃。
「與其完全不管不如納管,與其嚴禁不如合理監理」黃智聰強調,呼籲政府應針對兩類業務分流監理,確保改革不會誤傷企業經營與整體經濟活力。

是否立專法再起討論 學界籲審慎推進

事實上,針對租賃業的法制架構,早在2008年政府就曾提出《融資公司法》草案,後受金融海嘯影響而未完成立法。近年因租賃業糾紛與規模擴張,再次引發是否應立法管理的討論。黃智聰認為,透過明確分流與彈性制度設計,不僅可改善市場亂象,降低消費者風險並提高其權益保障,更能強化大眾對合法租賃業的信任,使其成為協助中小企業發展與推動產業升級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