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傳媒|記者責任編輯/綜合外電報導
美國舊金山聯邦法院陪審團裁定,Alphabet旗下Google因持續蒐集已關閉追蹤功能用戶的資料,構成隱私侵害,需支付4.25億美元(約新台幣137億元)賠償金。此案涉及近9,800萬名用戶與1.74億台裝置。
根據《路透》報導,本案源自2020年7月提出的集體訴訟。原告指控Google透過「Web & App Activity」設定漏洞,導致即使用戶選擇關閉,仍可透過與Uber、Venmo及Instagram等應用合作關係,持續存取行動裝置數據,並用於分析與商業應用,違背隱私承諾,且時間長達八年之久,至於原告原本索賠金額則高達310億美元。
陪審團認定Google在三項隱私侵害指控中有兩項成立,但未認定Google具有「惡意」,因此不需支付額外懲罰性賠償。對此,Google發言人證實判決結果,並重申公司否認不當行為。
Google在庭上辯稱,蒐集的資料屬「非個人化、化名化」,並儲存在加密及隔離的伺服器中,無法直接對應特定帳號或個人身份;然而,陪審團最終仍認定其行為違反用戶隱私保障。
這並非Google首樁隱私糾紛,今年稍早,Google與美國德州就違反州隱私法達成和解,支付近14億美元。2024年4月,Google也同意銷毀數十億筆「隱私瀏覽模式」相關資料,以擺脫「追蹤用戶隱私模式瀏覽」的訴訟。
法律專家指出,本案凸顯科技巨頭在數據處理與透明度上的高度風險,未來可能引發更多監管壓力與集體訴訟。